信用修复申请申报须知

一、修复条件

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,应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失信信息所涉及的行政处罚、行政检查、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;

(二)按要求作出信用承诺。

除规定不予修复之外,符合上述条件,属于轻微失信的,自失信认定之日即可提出申请并予以修复;属于较重失信的,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满六个月后可提出申请并予以修复;属于严重失信的,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满1年后可提出申请并予以修复。

失信信息认定之日,是指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出具的监管意见书、监管决定书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文书的出具日期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予以信用修复,直至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:

(一)信用修复后1年内产生新的较重或严重失信信息;

(二)因谎报瞒报事故、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、恶意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,被列为严重失信的;

(三)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,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;

(四)依法依规不能予以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信息。

二、提出申请

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,纠正失信行为且消除不良影响后,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(以下简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)提出修复申请,填写《信用修复申请表》和《信用修复承诺书》。以及其他证明材料。

三、受理申请

信用能源运行单位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,结合提交资料,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,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理由;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,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

四、修复认定

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,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,制作《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》并告知申请人,同时将《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》上传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。

运行单位应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收到《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》后的3个工作日内,对确认修复的失信信息完成信息修复标注及撤销信息公示,并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,同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。

对于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(以下简称失信惩戒)的,其失信信息完成信用修复后,同步退出失信惩戒。

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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