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用修复申请申报须知

一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(简称认定单位)作出的行政处罚失信信息,除法律、法规和党中央、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公示和修复的情形外,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。

二、申请条件

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,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失信信息,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(一)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,纠正违法行为;

(二)达到最短公示期限;

(三)公开作出信用承诺。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,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

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失信信息,以及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被处以警告、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失信信息,不予公示,其他行政处罚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,最长公示期为三年,其中,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。

三、提出申请

信用主体提交《信用修复申请表》和《信用修复承诺书》,以及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。

四、受理申请

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认定单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,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理由;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,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材料完整的及时受理。

五、修复认定

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认定单位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。对确认信用修复的行政处罚失信信息,“信用能源”网站撤销其公示。

六、其它

行政处罚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,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日期为准。最短公示期届满后,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。最长公示期届满后,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。

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,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。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公示。

法律、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,在相关期限届满前,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。

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,如有提供虚假材料、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,由认定单位记入信用记录,有关失信信息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,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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